公安司法类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4-12-13 14:33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问:哪些情形需要申请临时号牌?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规定,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需要注意,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临牌到期后不可继续使用,要及时再次申领,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如临牌过期后依然使用,或者已经收到机动车号牌却继续使用临牌的,都将被依法处罚。